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理
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二條。
審批類型
行政許可。
申請條件
1、有營業執照;
2、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3、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檢疫手段;
4、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6、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7、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后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
申請材料
1、《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2、 營業執照復印件三份;
3、生產許可證證書復印件三份(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重新提出申請的企業);
4、產品實施細則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辦理部門
1、國家發證產品(詳見清單)申請受理由河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行政服務大廳辦理;
2、省級發證產品(詳見清單)由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行政許可服務窗口辦理。
3、監督指導:河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產品質量監督處。
辦理流程
一 申請和受理
1、對國家發證產品,企業持制式格式申請材料到河北省質監局行政服務大廳相應窗口辦理。窗口人員對內容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予以受理,報送國家相關審查部或審查中心。
2、對省級發證產品,企業通過網絡填寫申請書,上傳至所在地市(或直管縣)質監局行政許可窗口辦理。
3、窗口工作人員對內容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予以受理,自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向企業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對應當補正的,當場或在5日內向企業發送《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發出《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1)申請事項不屬于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范圍或不屬于本行政機關的;
(2)企業因弄虛作假被不予許可,1年內提出同類產品發證申請的;
(3)企業生產許可證被吊銷,3年內申請同類產品生產許可證的;
(4)申請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生產許可證被依法撤消或注銷,其3年內再次提出該產品的生產許可證申請的;
(5)申請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6)其他法定不予受理情形。
二 企業實地核查
1、根據行政審批改革需要,省質監局委托省局內設審查部組織審查。;
2、審查部制定實地核查計劃,提前5日通知企業,派2至4名審查員組成審查組,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時間一般為1-3天,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實地核查并做出結論;
3、實地核查合格的企業進入產品抽樣檢驗程序,實地核查不合格的判為審查結論不合格,由省質監局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三、產品抽樣與檢驗
1、企業實地核查合格的,審查組按照實施細則的要求抽取并封存樣品,企業自主選擇發證檢驗機構,在封存樣品之日起7日內將樣品送達到位;
2、檢驗機構在產品實施細則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檢驗工作,并出具檢驗報告;
3、產品檢驗結論合格的報請省質監局核發許可證,檢驗結論不合格的判為審查結論不合格,由省質監局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四、審批和發證
1、除去實地核查和產品檢驗所用時間,省質監局應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準予許可的行政決定,對符合發證條件的,于做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向企業制發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書,對不符合發證條件的于做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2、省質監局定期對獲證企業名單以網絡、報刊等方式向社會公布。
五 、集團公司的生產許可
1、企業無論是否具備法人資格,均可以憑借執照單獨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
2、集團公司旗下所屬單位無論是否具有法人資格,均可以單獨或者一起與集團公司共同提出辦理生產許可證申請。
3、所屬單位與集團公司一起申請辦理國家證時,應向集團總部所在地省質監局提出申請。生產場地在外省的,由集團總部所在地省質監局委托生產地所在省質監局開展企業實地核查,總部所在地省質監局向總局匯總上報有關材料;申請辦理省級證時,按上述模式辦理,由總部所在地省質監局匯總并做出審批決定。